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毒抗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毒抗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毒抗字第906號抗告人即被告 楊漢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裁定(101年度毒聲字第2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雖於101年11月27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出抗告書狀,然於該書狀中並未具體敘述不服原裁定之理由,經本院於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敘述具體理由補提抗告理由書,且該裁定由抗告人於101年12月20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提抗告理由書,其抗告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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