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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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東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東霖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9日│99年9月28日│99年9月25日至同年9│││││月27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偵字│板橋地檢100年度偵字│板橋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828、1048號100年│第3828、1048號100年│第3828、104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690號│度偵緝字第1690號│度偵緝字第1690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14日│├─┼────┼──────────┼──────────┼──────────┤│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100年度訴字第1504號││││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2日│101年1月2日│101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一、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40號。│││二、編號1至3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810號│││├─┬────┼──────────┼──────────┼──────────┤│最│法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9日│││├─┼────┼──────────┼──────────┼──────────┤│確│法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數罪││││├──────┼──────────┼──────────┼──────────┤│備註│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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