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張純鳳
被   告  張朝枝
特別代理人  張宏坤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並指定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張朝枝履行協議事件,所主張
之事實理由,與本院100年度士簡字第989號原告請求訴外
張剛瑞 履行協議事件(下稱前事件)同一;緣前事件審理
中,證人 李秀珠 曾到庭具結作證,其內容關係本件事實認定
甚鉅;惟原告已以李秀珠於前事件作證內容涉有偽證罪嫌,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刻由該署檢察官偵查中,
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於101年9月20日裁定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終結,有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7日士檢朝社101偵12987字
第11636號函檢送該署101年度偵字第12987號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期日續行言詞
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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