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上 訴 人 歐台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敦鍠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捌佰捌
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