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王槶棟
被   告  陳萬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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