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69號
原   告  葉素貞
被   告  許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交付借款之證明(如借據、匯款單
或存摺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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