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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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605號
原 告 久仲泰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 在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徐晨恩
被 告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要領欄貳第六項關於「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