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572號
原   告  黃任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小琪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
之身分對其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
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證據,逾
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為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
原告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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