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 曾峙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佩如 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