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仕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周傳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9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