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李春長 (民國108年5月7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依民法第6條規定,自然人之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自然人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力
,自不具備得為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倘
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事件,即非合法
。復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
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108年6月4日提出本件調解聲請
,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上本院收
狀戳章可稽。然查,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之108年5月
7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相對人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為補
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