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董基苓
盧羨恩
盧羨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
蔡松均 律師
蔡知庭 律師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陳昱伶
彭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二十行關於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
為「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