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011號
原   告  夏綠蒂 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裕益陳玟如陳伯璋吳敏劉得忠 、邱玟
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陳伯璋、 吳敏之 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
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
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
,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
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
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對被
告翁裕益等人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惟查,其中被告陳伯璋
、吳敏已分別於107年5月13日、102年11月19日死亡,此
有被告陳伯璋、吳敏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
被告陳伯璋、吳敏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
,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此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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