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宏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97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