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汪桂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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