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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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光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素真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