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林錦樟
       盧松永
被   告 新象清潔行即 黃旗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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