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4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鍾佳均 住宜蘭縣○○鄉○○路○段○○○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郁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