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4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鍾佳均   住宜蘭縣○○鄉○○路○段○○○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郁晴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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