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文欉
       林賢明
       賴峯雄 (即 賴吳月 之繼承人)
       賴夆吉 (即 賴吳月之 繼承人)
       賴鴻標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賴鴻昇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賴婉嫻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賴碧霞 (即賴吳月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賴文欉、賴峯雄、賴夆吉、賴鴻標、賴鴻
昇、賴婉嫻、賴碧霞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3,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上訴人林賢明之上訴利益為7,16
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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