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蔡宛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樂文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