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陳柏旭
       王欣怡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一部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柏旭新臺幣告貳拾柒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欣怡新臺幣告貳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四。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
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2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柏旭、王欣怡及 呂文中 3人以
一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其中原告陳柏旭、王欣怡之部分,
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故為此一部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原告陳柏旭於民國105年6月1日到職,擔任業務協理,約定
薪資每月新臺幣(下同)15萬元。被告於105年9月份積欠薪
資817元,同年10月份積欠薪資34,911元,同年11月份積欠
薪資134,911元,同年12月份積欠薪資67,456元,106年1月
份積欠薪資105,768元,最後工作日為106年1月25日。
㈡原告王欣怡於105年8月1日到職,擔任業務專員,約定薪資
每月4萬元。資方於105年12月份積欠薪資18,471元,106年1
月份積欠薪資29,799元,最後工作日為106年1月25日。
㈢嗣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106年2月11日調解,經調解委員做
成調解方案,勞資雙方訂於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自行
協商積欠薪資之情事,嗣後於106年3月3日雙方達成協議,
有勞資協議書為憑,惟被告僅支付一期即不按期給付,被告
尚積欠原告陳柏旭274,437元薪資、原告王欣怡24,135元薪
資未清償,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柏旭274,437元。2.被告應給付原告
王欣怡24,135元。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
本、勞資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陳柏旭、王欣怡依勞資協議書之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陳柏旭274,437元、被告給付原告王欣怡24,13
5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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