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慧子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孫文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