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慧子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孫文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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