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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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171號原告 俞希平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 柯秋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4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附表編號1、2之基隆市○○區○○○路○○○○○號10樓之1、11樓之1建物面積各為
65.86平方公尺【計算式:47.14+7.23+(1101.3680/10000)+(2679.3310/10000)=65.86,】,各約19.92坪(65.860.3025=19.92),民國84年9月第一次登記,總層數為12層之建物;附表編號3○○○區○○路○段○○○號23樓之4面積共125.41平方公尺【102.37+10.49+1.93+1.28+(3522.9613/10000)+618.0777/10000)=125.41】,約37.94坪,民國84年3月完成第一次登記,總層數為24層之建物,有各建物登記謄本附於該案卷足憑,又本件起訴時為民國102年3月,茲參考102年1至6月上開建物附近住宅大樓(11層含以上有電梯)、屋齡介於15年至20年間之房地(建物+土地)交易實價,基○○○區○○○路附近每坪平均單價為11.57萬元;汐止大同路二段附近每坪平均單價為
32.44萬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附卷足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17,224元【計算式:19.9211.57萬元=2,304,744元;37.9432.44萬元=12,307,736元;2,304,7442+12,307,736=16,917,2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896元、第二審裁判費241,344元,合計402,24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北救字第13號裁定准許暫免訴訟費用,嗣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48號判決原告即上訴人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原告所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共402,24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附表┌──┬──────────────────────┬───────┐│編號│門牌號碼、建號及坐落土地│權利範圍│├──┼──────────────────────┼───────┤│1│基隆市○○區○○○路○○○○○號10樓之1│全部│││(建號:基隆市○○區○○段○○○○號)│││├──────────────────────┼───────┤││坐落土地:基隆市○○區○○段○○○○號土地│100000分之104│├──┼──────────────────────┼───────┤│2│建物:基隆市○○區○○○路○○○○○號11樓之1│全部│││(建號:基隆市○○區○○段○○○○號)│││├──────────────────────┼───────┤││坐落土地:基隆市○○區○○段○○○○號土地│100000分之94│├──┼──────────────────────┼───────┤│3│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4│全部│││(建號:新北市○○區○○段○○○○號)│││├──────────────────────┼───────┤││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00000分之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