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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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95號原告 楊寶蘭 被告 曾昭榮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蘇雅玲 陳靖如 劉人鳳 陳卿宇 杜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為限,間接或附帶受有損害之人,既非刑事判決認定之因犯罪事實而直接受有損害,非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適格原告。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定之。準此,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未判決駁回,而誤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時,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之不合法,不因已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二、經查:
㈠、原告係於本院刑事庭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繫屬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1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認定被告姚柏丞、梁柱、陳効亮、馮一塵、林夢珍、蘇雅玲、陳靖如、劉人鳳、陳卿宇及杜嘉珊均係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故判處其等罪刑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及10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卷可參。然查,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之立法理由,均係以貫徹國家金融政策,確保政府得藉由有效管理金融機構,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為目的。特定存款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融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但非此規定之直接保護對象,難謂特定存款人係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人。易言之,上開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故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存款人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被告姚柏丞、梁柱、陳効亮、馮一塵、林夢珍、蘇雅玲、陳靖如、劉人鳳、陳卿宇及杜嘉珊縱有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行為,原告亦非屬個人私權遭侵害致生損害之直接被害人,依前揭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姚柏丞、梁柱、陳効亮、馮一塵、林夢珍、蘇雅玲、陳靖如、劉人鳳、陳卿宇及杜嘉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㈡、被告曾昭榮現仍通緝中,未經本院刑事庭為刑事判決。本院刑事庭雖於刑事判決前,逕以10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裁定,以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係與其他被告共同為之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將被告曾昭榮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惟被告曾昭榮係經檢察官起訴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0號等起訴書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曾昭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有未合。又原告既非因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直接受損害之人,而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本件被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自亦無從認定被告曾昭榮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應與其餘被告共同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曾昭榮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害,亦不合法。
三、綜上所述,原告非因本件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被害人,是其於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不合,本院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誤將原告之訴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首開說明,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