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號││││(新台幣)││期滿日│├─┼─────────┼─────────┼───────────┼────────┼────────┼─────┤│1│ 張國強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五月三日│叁萬壹仟貳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四│九十年十一││││││叁元│三│月二十日│├─┼─────────┼─────────┼───────────┼────────┼────────┼─────┤│2│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六月三日│貳佰肆拾伍萬元│PA五四六二五四│九十年十二│││││││六│月二十日│├─┼─────────┼─────────┼───────────┼────────┼────────┼─────┤│3│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五月三日│貳萬陸仟壹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五│九十年十一││││││柒元│二│月二十日│├─┼─────────┼─────────┼───────────┼────────┼────────┼─────┤│4│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六月三日│貳佰零伍萬元│PA五四六二五五│九十年十二│││││││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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