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劉育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1年7月9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100187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育齊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育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1年7月13日零時45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2段245號大都會網咖。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劉育齊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王0傑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多人在場之相片四張可按。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葉東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