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有法 、 徐秀珠 、 許玉幸 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