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有法徐秀珠許玉幸 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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