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楊維軒
被 告 盧譽心 即 盧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9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31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1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2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
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繳款,截至101年1月15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及應收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3,35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