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8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政宏
被 告 施憲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0日所為
之民事小額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施憲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將被告施憲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誤寫為「Z000000000號」,而被告施憲哲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確實應為Z000000000號,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正本
及原本之錯誤,不影響於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定
,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