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朝毅
      黃水鎮
被   告  李法龍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87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27日下午3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 李華珊 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附進修
專校時,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2紙及撥款通知書6紙,依約自借款人學業完成後滿一年
之日起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
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李華珊於民國99年7
月1日學業完成後,並自10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致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等情,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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