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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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震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代理人 呂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嘉績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薛年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震宇國際有限公司112年4月30日149,216元E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