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妨害自由等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六月及七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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