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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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樹傑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顏萬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樹傑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樹傑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13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同年12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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