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文河 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使本院無法計徵費用。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標準(如附表所示),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附表:
┌───────────┬──────┐│破產標的價額(新臺幣)│徵收聲請費│├───────────┼──────┤│10萬元以下│5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000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2000元│├───────────┼──────┤│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部分│3000元│├───────────┼──────┤│逾5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4000元│├───────────┼──────┤│逾1億元部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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