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程妤蓁 法定代理人 黃采菁
程澤祥 相對人 詹進益詹蕭芽 之.
詹碧玉 即詹蕭芽之. 詹碧珠 即詹蕭芽之. 詹碧霞 即詹蕭芽之. 詹碧蓮 即詹蕭芽之. 詹佩臻 即詹蕭芽之. 詹志翔 即詹蕭芽之. 倪美娥 即詹蕭芽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詹進益(即詹蕭芽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詹進益(兼詹蕭芽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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