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抗告人 林詩潔 上列抗告人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之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