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登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