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5號上訴人 姚鼎
俞幼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于靖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9,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