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870號原告 陳傅清梅 訴訟代理人 陳永順 原告與被告 張春梅 、 張永芳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60萬元,嗣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6,64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68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