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81號債權人 鍾德美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劉貴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貴德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債權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提之狀紙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