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燕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11月23日99年度訴緝字第6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燕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6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