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告 向多湧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夏元一 律師被告 向多瀚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5分之20)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一),並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小段207、208、2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區中山北路2段93巷11弄2號)(權利範圍100分之46.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二)。經查,上開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276-3、276-6、276-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6、51、21平方公尺,於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有上開土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詢可稽(調解卷第85至89頁)。次查,上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小段207、208、2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區中山北路2段93巷11弄2號),為3層加強磚造之1樓至3樓,面積共159.47平方公尺(計算式:53.57+4.16+57.73+4
8.17=163.63),並有附屬建物騎樓4.16平方公尺,有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所有權狀可考(調解卷第35至39頁),參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上開房地鄰近之同區中山北路2段93巷4號有4筆加強磚造透天厝交易,於110年1月間土地及建物併算之成交價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65,329元、164,661元、166,845元、165,435元等情,原告亦援用該件部分交易資料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之參據(調解卷第81、93頁),但上揭交易總額為房地合併結果,原告所用計算式重複計算土地價額,容有未洽,是本院審酌鄰近房屋之坐落地點、房屋類型均與上開房地相仿且該交易價格包含坐落土地價值,交易時點亦與本案起訴時點相近,認以每平方公尺165,568元(計算式:(165,329+164,661+166,845+165,435)/4=165,568)之價格核算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適當。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29,059元(計算式:473,000×(46+5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5分之20+165,568×163.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46.1=14,029,05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5,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