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吳晨馨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金源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
游朝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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