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2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