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六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複代理人 周文哲 律師上訴人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劉默容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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