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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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木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罰執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木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木松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如附表編號1之民國114年7月8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附表編號2之法院即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並無回覆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案件之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編     號

罪     名

竊盜

侵占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39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8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76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9日

114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576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0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8日

114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96號(執畢)

嘉義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6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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