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高貞貞 被告 陳重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法官陳靚蓉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