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各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