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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