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秀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